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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地制度

鹿泉区创业孵化基地经营管理制度

鹿泉区创业孵化基地 发布时间:2022-02-08

为了确保创业孵化基地的经营秩序,规范创业实体的经营活动, 督导创业实体积极接受基地的管理,制定本制度:

1、 创业实体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、法规,合法经营。 

2、创业实体须服从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,遵守孵化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,履行双方签订的入驻协议。配合孵化基地做好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。 

3、创业实体从报到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办理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手续,签订入驻协议,如未办理,孵化基地将其退回创业指导中心。 

4、 创业实体在孵化基地统一管理指导下,自主经营,独立核算,自负盈亏,及时准确地向基地上报有关资料和数据。 

5、创业实体实名入驻,入驻房间不得随意调换、转让、转租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退出的,须提前半个月向孵化基地提出书面申请。 办理退出手续后三日内,结清应缴费用,撤出所属设施,清理场地。  

6、对创业实体存在违规经营的、连续三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的、负责人和实际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项目不符的、不按时向基地上报相关资料或弄虚作假的,经孵化基地和创业指导中心核实后勒令退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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